日益擁堵的馬路,也衍生了一些畸形的行業(yè)。“碰瓷”這個新生的名詞,是指一些不法之徒,故意碰撞別人的車輛引發(fā)“交通事故”,從而要求對方車主予以賠償?shù)男袨?。它的從業(yè)人員越來越多,從業(yè)范圍越來越大,已經成為廣大駕車人的心腹大患。一伙“碰瓷黨”利用司機怕麻煩、不愿報警、抱有息事寧人、破財消災的心理,在清遠廣清高速公路與107國道接口花壇附近路段頻頻作案,他們專挑一些中高檔外地車撞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敲詐勒索“賠償款”。近日,被告人陳某、謝某、馮某被我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七個月、七個月,并各處罰金3000元。
經查實,2013年10月27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與謝某、馮某經密謀,由被告人陳某駕駛一輛租來的寶馬小汽車搭載被告人謝某、馮某二人,竄到清遠市清新區(qū)107國道中信加油站路段,故意將其車輛碰向行駛在該路上由被害人唐某駕駛的懸掛外地車牌的天籟小汽車,造成交通事故。停車后,三被告人威脅、恐嚇被害人唐某,要求賠償損失人民幣6000元,被害人唐某拒絕賠錢并報警,三被告人見狀后駕車逃走。同月29日21時許,三被告人又竄到清遠市清城區(qū)橫荷街道廣清高速公路公路與107國道接口花壇附近路段,以同樣的方式碰撞和逼停由被害人鄭某駕駛的懸掛外地車牌的豐田小汽車。隨后三被告人威脅、恐嚇被害人鄭某,要求賠償人民幣6000元,在要得錢款人民幣1200元后駕車逃離。得手后,陳某三人在同一地點再次以同樣的方式碰撞和逼停由被害人雷某駕駛的懸掛外地車牌的悅達起亞小汽車,準備向被害人雷某索要錢財時,被在場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陳某、謝某、馮某參與敲詐勒索三次,勒索得人民幣12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謝某、馮某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據(jù)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以上類似案例,在各地已頻繁出現(xiàn),“碰瓷黨”一般選擇在中午或晚上沒有交警巡邏的時間、于一些比較偏僻的路段,針對一些中高檔的外來車輛,趁車輛靠邊、掉頭或變道時,伺機與目標車輛輕微刮蹭,然后以此索要“修理費”。 車主如果遇到疑似“碰瓷”事件,切勿慌張害怕,應及時報警,讓警察前來處理;如果在現(xiàn)場對方人數(shù)眾多,而自己勢單力薄無法及時報警的情況下,不要急于下車,要弄清情況確定安全后再下車處理,必要時應及時尋求路人或圍觀者的幫忙。另外,要注意保留好案發(fā)現(xiàn)場,不要私自移動車輛,可用手機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取證。(刑庭 劉愛群 張斯荷)